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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5月29日,台北繼鄭傑後又發生了一件隨機殺人事件,真的是令人憤怒的罪刑,老實說我認為我能理解嫌犯對於社會現狀的不滿級憤怒甚至絕望,但是我真的不能理解隨機殺人的意義,殺一個國小女童只突顯了你的懦弱還能證明什麼?真的對死亡有覺悟嗎?我不相信,真的想殺人又不怕死還是有很多戰地前線能讓你有機會表現好嗎。
接著警方對外表示兇嫌已"拒絕"夜間偵訊,所有司法審訊待明日繼續進行,嫌犯殺的一個小女孩被逮捕後說,我要睡覺了,有甚麼事明天再說,是這意思嗎?看到這更火大阿!嫌犯今晚搞不好還睡得特別香甜。當然大家都是人生父母養的,但是對於這樣行為沒有自制力的人真的需要講人權嗎? 保護這種人的人權是否傷害到更多人的人權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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